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风险管理第九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