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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