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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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