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