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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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