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