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