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二条

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海关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海关,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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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