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第六十一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