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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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