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海关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海关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