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海关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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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