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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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