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海关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海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