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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