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四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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