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四十三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