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四十三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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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