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产地海关报检。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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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