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第四十二条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产地海关报检。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