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风险管理第四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