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四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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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