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七条

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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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