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