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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