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三十四条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