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