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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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