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