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三十条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