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