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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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