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