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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