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海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海关汇总后出具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