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