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第二十三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