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海关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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