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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