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