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