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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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