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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