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