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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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