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十四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