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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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