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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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