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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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