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十条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