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