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开放管理。鼓励采用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引导参观活动,确保参观人数不突破最大瞬时流量。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者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应当全面推广预约参观制。

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采取建设开放数字展厅、博物馆、陈列馆,提供智能导览服务、“云展览”服务,组织开展专家讲座、研学研修等,丰富石窟寺开放内容,提升石窟寺开放体验。

石窟寺开放应当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除参观游览以外的问询、引导、安保、环卫、交通、停车、通信、寄存、医疗、文创销售和老弱病残孕服务,以及适当的餐饮、休憩服务。鼓励石窟寺扩大衍生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所在地民众增加收入。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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