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开放管理。鼓励采用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引导参观活动,确保参观人数不突破最大瞬时流量。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者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应当全面推广预约参观制。
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采取建设开放数字展厅、博物馆、陈列馆,提供智能导览服务、“云展览”服务,组织开展专家讲座、研学研修等,丰富石窟寺开放内容,提升石窟寺开放体验。
石窟寺开放应当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除参观游览以外的问询、引导、安保、环卫、交通、停车、通信、寄存、医疗、文创销售和老弱病残孕服务,以及适当的餐饮、休憩服务。鼓励石窟寺扩大衍生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所在地民众增加收入。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