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活动。因石窟寺开放需要,在石窟寺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石窟寺展示应当以确保文物本体安全为前提,不得建设污染石窟寺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