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准备工作。石窟寺开放应当事先按照本导则第六条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开展可行性评估,确认具备开放基本条件后,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并对外公告:

(一)明确界定开放区域,合理确定开放时间;

(二)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和最大瞬时流量,并制定流量控制方案、应急预案;

(三)科学设置开放路线,合理设立游览导向系统;

(四)组织开展讲解员专业培训和讲解词专业论证,确定讲解方式和手段;

(五)确定门票、讲解费等收费项目,依法举行听证会;明确经营收入用于文物保护的比例;

(六)制定并签订石窟寺开放责任书,明晰权责;

(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自然和人为损害,配备救援及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改善石窟寺外部交通,增强可达性;

(九)研究阐释石窟寺的历史内涵、文化价值和现实意义,形成科学、准确的研究成果;

(十)宣传石窟寺及其承载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进当地民众的文化认同。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