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必要条件。石窟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重大险情,文物周边环境无重大安全隐患;
(二)文物本体构成清晰、历史内涵准确、文化价值突出;
(三)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有满足研究、解说、管理需求的专业人员;
(四)有醒目、清晰的文物保护标志说明;
(五)有规范、齐全的文物记录档案;
(六)有齐全的日常保养维护制度,并有专人落实;
(七)有与开放相适应的保护、安防、消防、展示、导览、道路、游客集散服务等开放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八)有必要的人员、文物等安全防护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九)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以上基本条件,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或者行业规范性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规定;涉及价值评估、阐释的,应当充分听取多学科专家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