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禁止行为。石窟寺不得转让、抵押,不得将石窟寺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者交由企业管理。

石窟寺开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新设宗教活动场所,不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接受宗教性捐赠;对民众自发开展的封建迷信等活动,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及时劝阻和制止。

石窟寺开放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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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