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责任主体。石窟寺计划开放的,其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必要保障,切实加强保护能力建设,使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石窟寺安全。
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是石窟寺开放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石窟寺开放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开放管理、应急管理、日常保养维护、安全巡查、监测反馈等各项工作职能。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石窟寺开放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