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安全巡查。石窟寺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

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石窟寺,应当由石窟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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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