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安全巡查。石窟寺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石窟寺,应当由石窟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