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符合条件的环保科技成果,按报送日期先后顺序登记,并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 任何单位、个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中的环保科技成果有异议的,自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国家环境保护局接到异议书后,送成果推荐部门调查核实;成果推荐部门应及时对有异议的成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 对无异议的环保科技成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给环保科技成果证书。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