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达到国家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重大环保科技成果,应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登记,并附送下列材料一套: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三)主要技术报告。 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登记的环保科技成果,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审查、推荐。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的环保科技成果,直接报送。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环保科技成果,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会同主要协作单位按上述规定报送。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