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国的重大环保科技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环保科技成果;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环保科技成果。 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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