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科技成果包括: (一)为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解决某一环境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对引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四)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环保科技成果; (五)为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