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与科技情报、科技服务、科技开发和科技宣传等机构配合,交流环保科技成果信息;对技术先进,工艺成熟,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环保科技成果,应编制推广计划,安排落实。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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